二是規范資產管理,防范化解農村集體經濟風險。圍繞“增資減債、增收節支、增效堵漏”的目標,著力加強監督管理,推動集體經濟運營公開化、透明化、規范化。嚴格資產管理。采取直接合并、設置分社、組財村管等方式,推動集體經濟從村組兩級管理向村一級管理過渡、從分散發展向統籌發展轉變。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集體資產、資源需要通過出租、出讓、轉讓等方式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必須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目前,已有18個鎮組建交易平臺,17個鎮開展交易,共受理交易1334宗,成功交易1065宗,成交金額22.2億元,溢價率12.9%。建設農村“三資”監管平臺,建立連通市、鎮、村、組四級的分布式網絡監管系統,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同兌現、集體開支、股權管理等進行全程動態監控。嚴控債務風險。實施鎮街政府性債務風險分級管理,建立村組債務臺賬,實行“下審一級”制度,集體借款須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鎮街審查。開展村組清產核資,加大應收賬款追收力度,降低集體運營風險和資金成本。目前村組兩級平均資產負債率19.2%,總體處于安全范圍。嚴控福利開支。按照“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完善與集體經濟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分紅分配機制,建立健全股東分紅增減機制,嚴禁舉債分紅。合理編制集體經濟組織年度預算,嚴控聘用人員規模、辦公用車成本,減輕集體經濟支出負擔。
三是完善體制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堅持試點先行,探索創新村級發展體制機制。推進“政經分離”。村(社區)自治組織從集體資產經營和經濟運營中退出,不直接參與任何經濟經營活動,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獨立運作,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市場經濟實體,實現村級政務、自治事務和集體經濟“三分離”。調整村(社區)規模。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對109個面積小、人口少、經濟總量不大的村(社區)進行撤并,建立管理幅度、難度與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村(社區)社會管理網絡,整合生產要素,優化資源配置,增強村級自我發展能力。推動股權制度改革。規范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的繼承、轉讓、贈與等流轉原則和程序,探索有償購股、項目入股等有序流轉方式,拓寬入股渠道,因地制宜化解疏導新增人員集體股權訴求。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在條件成熟的地方設立社區政務服務中心,承接上級交辦村(社區)的行政和公共管理任務,逐步剝離村(社區)承擔的行政和公共管理職能。投入近1億元建成55個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搭建居民參與社區自治的基礎平臺。建立政府購買村(社區)工作服務制度,積極培育發展各類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和市場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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