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了解,賈某在一家商場遺失了一條價值14.24萬元的定制項鏈,被林某及其女友撿走。報警后,賈某要求林某及其女友返還遺失物。然而,林某聲稱以為項鏈不值錢已丟棄。盡管林某及其女友認為,不能證明涉案項鏈為原告所述品牌,他們仍然愿意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1萬元。

據相關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負有保管遺失物的義務。也就是說要么就不撿,如果要撿了,就要負責任。如果撿到他人物品不上交、不報警,甚至將遺失物帶回家,即使真的把項鏈扔了,也會被他人懷疑在說謊。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轉賬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能夠證明其為購買該項鏈花費了142400元。但考慮到案涉物品系定制品,且已佩戴一年有余,存在折舊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5萬元。
有人認為,失主自己都沒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憑什么讓別人承擔部分后果呢?還有人稱,監控拍到你撿走了,你硬是說丟了,那頂住壓力扯皮,不行就賠幾萬,風頭過后托人賣掉,那還能賺10萬,不虧!
還有人認為,重點是你撿了被拍到了,扔沒被拍到,所以就只賠了4.5萬,不然不就要全價賠償了。這一判決結果,也讓不少網友感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同時也提醒大家在撿到他人物品時應當依法返還,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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