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公安部專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號)。通知提出,“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已成為一類新的火災隱患”,并要求從嚴執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第二條規定,即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而在自此之前,執行的標準是2009年公安部聯合住建部下發的46號文件——《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該文要求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高度小于100米建筑,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并應該根據樓層高度設置相應的水平防火隔離帶。
綠地、合生等知名房企樓盤仍在使用可燃保溫材料
其實,在2011年3月公消[2011]65號出臺以后,住建部針對此文件再次發文,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下發時間為2012年2月10日,通知明確建筑部門執行2009年46號文件精神,也就是說,允許住宅建筑使用燃燒性能為B2級的保溫材料。”究竟哪一個文件是最終執行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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