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了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但如果父母雙方協議由父親撫養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也可予準許。子女滿8周歲時,應尊重其真實意愿。
此外,撫養權協議可以包括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用、探視權等內容。例如,一方可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則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撫養權協議中還應明確探視權的具體安排,如探望時間和次數。如果協議中有未盡事宜,應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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