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上公開的張彤案民事判決書,遮擋部分原為張彤及白某的個人信息。受訪者供圖
8月16日,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未找到該判決書。
新京報記者致電該案主辦法官孫某,他回應稱:“紀檢委已經立案查處(泄露未成年人隱私一事),對相應人員作出處罰,處罰人員包括書記員、主辦法官以及主管領導。”
王濤介紹,強奸案發生后,張彤已經停學一年,且患上了抑郁癥和焦慮癥,目前狀態極差,一直嘗試尋死,家人要輪番看著她。“孩子也在刷短視頻,看到了自己的名字被那么多網友看到,情緒起伏很大。”他說。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宇表示,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第十條規定,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
按照該規定,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隱名處理的,尤其是對于涉及性侵這類嚴重關乎個人隱私的案件個人信息,更應當仔細、慎重處理。同時,對于當事各方的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都應當嚴格保護。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參與訴訟、知曉案情的相關人員應當保密。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必須以適當方式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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