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威海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征求意見。新規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住宅物業服務范圍、分等收費指導標準、普通住宅小區車位租賃費及停車服務費指導標準等內容,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市民若對意見稿有任何提議,可以反饋到威海物價局。
物業費
可按小區類型劃分
新規征求意見稿規定,住宅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即小區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前),服務費、車位租賃費、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以及商場(商埠)、工業廠房、寫字樓、賓館(酒店)、獨立別墅群、酒店式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合同約定。
未設業主委員會
小區物業費分五項
對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分等級收費標準中的物業服務項目,新規征求意見稿規定,根據不同服務內容分為綜合管理服務、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日常運行及養護服務五項。每項根據不同服務要求、設施設備配置等情況,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和類別,最高為一級或一類。每個服務等級或類別對應的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不設下限。超過一級規定服務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由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選取的各物業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對應收費標準的總和。記者按照住宅服務標準指導價的五等級收費數額計算,最低0.21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最高元2.05/月。建筑面積平方米。
新規征求意見稿指出,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及以上的,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80%交納,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停車位空半年以上
可收取費用的80%
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若尚未出售的,可收取車位租賃費和停車服務費(包括車位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已經出售的可收取停車服務費,不得收取車位租賃費。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車位租賃費、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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