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
早報記者 許荻曄
昨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對于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應當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得轉讓、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將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
意見指出,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
意見要求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對于古遺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要通過預約參觀、錯峰參觀等方式調節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數,防止背離文物旅游景區實際、片面追求游客規模。
意見要求各地對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等的保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全面摸清有關情況,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專家委員會委員謝辰生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有了“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這條規定,國內的旅游景點就不能“捆綁上市”了。河南登封市政府曾想捆綁少林寺[微博]上市,為此謝辰生上書國務院反對,認為這違反文物法,稱文物古跡受到旅游業過度侵蝕,破壞嚴重。此條意見的出臺給他很大信心。
而意見的第三條規定“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謝辰生認為能緩解游客對故宮[微博]、長城、敦煌等景點的壓力,“每個人不僅有參觀景點、分享歷史遺產的權利,也有保護它們的義務!
此前,謝辰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是統一的,而且應當成正比,越是重視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就會越好,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眼前和局部利益,不但會損害社會效益,而且歸根結底還會損害長遠的經濟效益。對文博事業來說,必須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這是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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