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在2013年底前要實現國家標準規定的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全覆蓋;要求規模超過30萬立方米/日的供水企業具備國家標準規定的常規指標和當地重點非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所有公共供水廠具備國家標準規定的日常檢測指標的檢測能力。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檢測項目和頻率實施水質自檢,加強內部質量控制;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要求,及時將供水水質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并表示,各地應嚴格特別要加強消毒環節管理,合理選擇消毒方式,嚴格控制消毒副產物的產生。
(責任編輯:李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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