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進一步解決工傷保險實踐問題,更好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意見(三)》細化工傷認定的哪些具體內容?
具體來看,《意見(三)》細化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和職工"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等。
一是對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予以細化。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工傷需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要素!兑庖(三)》第一至三條細化了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具體情形,有利于條款理解適用把握,維護職工權益。

二是對"上下班途中"具體情形進行細化。
《意見(三)》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細化了4類具體情形,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細化規定,有利于統籌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權益。
《意見(三)》明確了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工傷及認定依據?
《意見(三)》明確職工工傷醫療救治中受到醫療侵權、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等5類情形工傷認定及認定依據。
一是明確醫療損害侵權不影響原工傷事故的工傷認定。
針對實踐中職工工傷醫療救治中受到醫療侵權能否認定工傷,《意見(三)》第四條明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的醫療侵權并不影響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工傷認定,但是醫療侵權損害結果不是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的,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是明確居家工作工傷認定有關規定。
工傷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見(三)》第九條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視為工作原因。
同時,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了明確,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此外,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依據。
《意見(三)》第六條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同時,對無法證明發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認定工傷,即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申請人也不能證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稐l例》實施以來,對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每年200多萬職工獲得工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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