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旬老人離世無子女旁系親屬爭遺產 遺產該如何分配?
近日,上海一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法院駁回了老人的三位旁系親屬對于遺產的全部訴請,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許多網友表示不解:為什么最后老人個人遺產要歸國家所有,其親屬又為何不能繼承,這不合理吧?
上海一老人終身未婚,不僅沒有養育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但去世后留下大筆遺產,引起了其旁系親屬的爭奪,最終爭執不下,三方對簿公堂。老人的堂妹、姑姑、表弟均稱對其盡了贍養義務,有權繼承遺產。

但法院卻認為,老人有較好的經濟條件,且有獨立的生活能力,盡管其堂妹、姑姑、表弟對老人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幫扶,屬于一般親戚朋友之間的往來水平,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扶養程度,無權參與遺產分配。
老人個人遺產為什么最后要歸國家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同時,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像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均不屬于法定繼承人。
在本案中,老人既無兒女,也無兄弟姐妹,無法進行法定繼承。另外,其生前未留下遺囑,也未簽署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其遺產無法按照第1123條規定進行繼承。
而其三位旁系親屬卻是依據是《民法典》第1131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規定,要求進行遺產分配。
盡管《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了遺產可以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人,但是法院并未認定三人與老人之間建立了扶養關系,因此,駁回他們的訴請。
在這種情況下,老人的遺產無人繼承,按照第《民法典》1160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之規定,最后其遺產歸國家所有。
獨居老人該如何養老?
上述問題不僅是遺產繼承糾紛,更涉及關于老人贍養和扶養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對于無兒無女的老人,如何養老?法律給出了“養老”方案。
《民法典》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對于像這樣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老人,面對無人照料的困境或者子女不孝順的情況下,可以與其親友簽署遺贈扶養協議,用來解決養老問題。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有不少類似案例,如廣西柳州,戴某因其兒子不愿意贍養自己,與其前夫協商簽署了扶養協議,由其前夫照料自己,在其去世后,她的安置房房屋權益贈與前夫。
因此,為了解決本案中無人繼承的問題,老人可以通過簽署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解決其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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