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29日 08:23 編輯: 吳俊凡 不久前,四川省地震局向成都一研究機構發出《行政指導意見書》,重申研究機構或社會企業無權擅自發布地震信息,無權組織社會性地震演習、演練。
2015年8月11日,成都一研究機構發布“北川發生6.0級地震”的手機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引發部分公眾恐慌,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針對這一事件,省地震局在前期派出調查組開展現場行政執法調查以及審閱該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基礎上,向其發出了《四川省地震局關于嚴格遵守震情信息發布和地震應急演練有關規定的行政指導意見書》。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于9月22日將該意見書送達該機構。
該意見書明確指出:地震預警信息屬地震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地震信息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然災害預警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研究機構或社會企業無權擅自發布地震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研究機構或社會企業只能組織本單位地震應急演練,或參加社會性地震演習,無權組織社會性地震演習、演練。(四川日報記者 劉星 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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