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懲處方能遏止未成年人犯罪
時間:2019-10-27 23:38 來源:川北在線原創(guangyuanol.cn) 責任編輯:毛青青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一初中學生顏某在教室持磚頭擊打老師,致老師黃某重傷。據事發學校一名初三學生說,黃老師曾教過她兩年的政治課,“黃老師很優秀,可以說是我們年級最溫柔的男老師了”。該學生稱,顏某平時紀律差,顏某違反校規騎自行車被黃老師教育一事是此次事件的“導火索”。仁壽縣公安局25日晚發布警情通報稱,受傷老師正在接受治療,涉事學生已被刑事拘留。(澎湃新聞10月26日)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現象頻發。從湖南省沅江泗湖山鎮,一名12歲的男生持刀將母親砍了20余下,到湖南衡南縣三塘鎮,一名13歲少年在殺害父母后逃離。這一樁樁案件,其程度之暴力、手段之殘忍令人發指,其破壞法治、滅絕人倫的性質極其惡劣。然而,在震驚憤怒之余,思考如何有效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才是我們最應該做的。雖然當前我國《刑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判定標準、處罰措施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伴隨著近年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高發趨勢,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定可能需要適時調整,以更嚴格的標準、更嚴厲的手段來懲處,才能有效遏止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有待討論。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當前,我國未成年人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均發育較快,“早熟”趨勢明顯,一些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時展示的辨識能力、心智發育程度甚至超過一般成年人的水準,因此有學者指出,入刑年齡應該下調,并建議“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
二是當前懲處方式的標準和界限模糊。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然而,該項法規執行起來可謂困難重重。首先,收容教養的條件十分模糊。刑法規定了“必要的時候”,但沒有規定究竟什么時候才屬于“必要”。其次,執行收容教養場所不統一。有的地方是將收容教養人員送進少年犯管教所,而有的地方則是送進工讀學校。然而工讀學校的招生對象是 “不適宜在原校,但又不夠少年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顯然,對未成年犯罪人員,不僅懲處場所不統一,而且懲處力度也不缺少標準界限,這就造成了對未成年犯罪人員懲處不到位的現象,不能起到必要的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不僅毀掉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前途,更給社會帶來極壞的影響。只有真正將未成年人犯罪需嚴厲懲處的理念深入內心、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治軌道,才能構建健全完善的制度,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任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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