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小姐家住一由12幢高層組成的小區,每幢樓有兩部電梯,電梯內部三面都裝滿廣告牌,所獲得電梯廣告收益均被物業公司占有。
據了解,電梯廣告收費標準為1000元/面/月,按照全年所有電梯都投放廣告,營業額高達86.4萬元,其中還不包含廣告商給物管公司的管理費用。黎小姐認為,電梯是業主公攤的領域,自己每個月出錢維護,理應有權分攤電梯的廣告費。請問,業主是否有權分攤電梯廣告費?物業公司能全權占有該費用嗎?
針對黎小姐的問題,本報法援在線特約律師李英姿進行了詳細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電梯屬于小區的共用設施,利用它進行經營涉及到收益問題和是否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等問題,屬于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六條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要由業主共同決定。”
另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同樣規定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因此,電梯屬于共有部分,其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收益的支配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們有權決定是否分攤電梯廣告費,物業公司不能全權占有該費用。若物業公司私吞廣告收益,業主們可以循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黃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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